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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gajl0003
事项名称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公安局
承办机构 治安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需理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审核责任:确认举报属实后,组织报批审核,相关利益人不得作

为评委。

3.决定责任:严格按照既定的审核程序报局党委研究决定,进行奖励。

4.其他法健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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