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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528 |
|---|---|
| 事项编码 | gacf0528 |
| 事项名称 | 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交管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4、告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4、告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4、告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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