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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行驶,未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权力序号 615
事项编码 gacf0615
事项名称 对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行驶,未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3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行驶,未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 2.【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发布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责任主体 公安局
承办机构 交管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4、告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依法定程序执行。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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