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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行驶,未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615 |
|---|---|
| 事项编码 | gacf0615 |
| 事项名称 | 对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行驶,未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3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行驶,未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 2.【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发布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交管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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