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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罚

权力序号 637
事项编码 gacf0637
事项名称 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3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500元罚款。 4.【部委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第二款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不超过限速标志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七十公里不高于每小时九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
责任主体 公安局
承办机构 交管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4、告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依法定程序执行。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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