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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治安案件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或扣留的强制措施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gaqz0004 |
| 事项名称 | 对与治安案件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或扣留的强制措施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口头告知2、决定责任:出具物品清单。3、执行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妥善处置。4、事后监管:应当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以备核查。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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