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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 权力序号 | 19 |
|---|---|
| 事项编码 | gaqz0019 |
| 事项名称 |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XXX(股室)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违法事项2、决定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3、执行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执行。4、事后监管:应当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以备核查。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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