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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的强制措施
| 权力序号 | 20 |
|---|---|
| 事项编码 | gaqz0020 |
| 事项名称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的强制措施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违法事项2、决定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3、执行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执行。4、事后监管:应当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以备核查。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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