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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检测的强制措施
| 权力序号 | 21 |
|---|---|
| 事项编码 | gaqz0021 |
| 事项名称 |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检测的强制措施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禁毒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违法事项2、决定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3、执行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执行。4、事后监管:应当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以备核查。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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