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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检测的强制措施

权力序号 21
事项编码 gaqz0021
事项名称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检测的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责任主体 公安局
承办机构 禁毒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违法事项2、决定责任:下达处罚决定书。3、执行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执行。4、事后监管:应当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以备核查。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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