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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活动焰火晚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gajc0001 |
| 事项名称 | 对大型活动焰火晚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 2.检查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设备。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检查对象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检查。 3.决定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后,应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设定的检查项目必须全部如实填写。 4.送达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或需要整改的,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按要求填写清楚,告知随同检查人员。经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需整改的,能够立即改正的,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不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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