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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中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听制止、继续滞留现场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
| 权力序号 | 32 |
|---|---|
| 事项编码 | gaqz0032 |
| 事项名称 | 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中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听制止、继续滞留现场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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