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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强行遣回原地的强制措施

权力序号 35
事项编码 gaqz0035
事项名称 对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强行遣回原地的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
责任主体 公安局
承办机构 治安大队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3、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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