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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站的备案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gaqt0003 |
| 事项名称 | 互联网网站的备案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1月8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7日。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警支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出具交通道路责任认定书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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