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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gaqt0005 |
| 事项名称 | 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修改为“外商投资”)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决定。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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