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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
| 权力序号 | 8 |
|---|---|
| 事项编码 | gaqt0008 |
| 事项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发布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决定。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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