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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备案
| 权力序号 | 10 |
|---|---|
| 事项编码 | gaqt0010 |
| 事项名称 |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备案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实施) 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决定。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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