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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工业项目及一般性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备案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gxqt0001
事项名称 普通工业项目及一般性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备案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责任主体 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承办机构 投资规划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核准项目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地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
3.决定责任:给予核准、给予备案或者不予核准、不予备案。(不予核准或者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备案→信息公开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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