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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登记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20774151021002000
事项名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登记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承办机构 商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的决定。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备案→信息公开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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