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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限期整改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监察建议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gxqt0004
事项名称 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限期整改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监察建议
设定依据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责任主体 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承办机构 综合执法监察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的决定。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节能监察办法》
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备案→信息公开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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