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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20774151007015000 |
| 事项名称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执法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资质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负责人资质不够、实际工作经验不足的提出整改要求。 2.决定责任:听取企业提出的理由,依据,并进行记录,节能监察机构做出是否进行处罚的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处罚后监察机构重新对企业能源管理人员资质进行审查,直至合格。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二)指定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第二十七条 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工业用能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向工业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受理→备案→信息公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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