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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gxjc0002 |
| 事项名称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督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强化日常节能监察工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 |
| 责任主体 | 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
| 承办机构 | 节能股 |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
2、实施责任:现场检查必须2人以上持执法证进行,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 3、结果处理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确因特殊情况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情况外,必须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按规定处罚。 4、存档备查:将检查结果存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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