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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gxjc0003
事项名称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责任主体 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承办机构 商务股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2.监督检查责任: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并填写检查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检查内容包括:(1)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2)监督民爆物品销售企业是否存在超出购买许可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存在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3)按照自治区国防科工办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安全隐患,落实各项整改措施。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初审、复审通过。(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及时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6)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7)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民爆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国防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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