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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gxjc0004 |
| 事项名称 |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工业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强化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限期整改要求。 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 |
| 责任主体 | 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
| 承办机构 | 商务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3.移送责任: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非本部门职责的,移送当地监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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