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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gxjc0005 |
| 事项名称 | 对工业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规范环资字〔1417〕号)第十五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应的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工业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用能单位的下列行为实施节能监察: (一)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节能标准、能效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禁止使用、转让、租借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的情况,重点工业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以及人员培训、备案的管理情况; (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
| 责任主体 | 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
| 承办机构 | 商务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发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等处罚项目,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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