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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gxcf0005
事项名称 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工信局
承办机构 工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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