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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权力序号 7
事项编码 gxcf0007
事项名称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设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第673号令)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承办机构 投资规划股、综合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单位)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各方面进行审查,明确是否有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单位)。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业、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等行政处罚项目。 8.送达责任:及时将《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单位)。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任条例》(国务院2016年第673号令)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定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入员和直责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立案事|。(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执法人员取证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告及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定法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章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应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的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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