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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 13 |
|---|---|
| 事项编码 | gxcf0013 |
| 事项名称 | 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工业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二十条 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用能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没有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依法取消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实施阶梯电价,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纳入企业诚信体系予以公布。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工业用能单位存在违法用能行为的,由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 责任主体 | 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每年不定期对企业及关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了解,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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