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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企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 14 |
|---|---|
| 事项编码 | gxcf0014 |
| 事项名称 | 对工业企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工业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二十条 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用能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没有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依法取消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实施阶梯电价,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纳入企业诚信体系予以公布。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工业用能单位存在违法用能行为的,由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 责任主体 | 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及工艺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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