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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jtjc0001
事项名称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金融和投资促进局
承办机构 综合业务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市金融办制定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检查的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机构不定期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总结。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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