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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11150425MB1728853M4151099003W00
事项名称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责任主体 克旗金融和投资促进局
承办机构 综合业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备案的,上报市金融办;对于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机构备案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向市金融办报告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注销、处罚等处理意见。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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