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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944R4000118012000
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本)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发布 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建设股
责任事项

行政许可: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2.审查责任:收到给付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上报;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给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2.《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纠正其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所属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一)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文明执法的;(四)拒不接受执法监督的。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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