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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jtxk0006
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2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运输服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提出是否同意通过竣工验收的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信息公开。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竣工验收后的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2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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