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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登记
| 权力序号 | 9 |
|---|---|
| 事项编码 | jtxk0009 |
| 事项名称 | 船舶国籍登记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由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运输服务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提出是否同意通过竣工验收的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信息公开。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竣工验收后的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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