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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权力序号 | 15 |
|---|---|
| 事项编码 | jtxk0015 |
| 事项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运输服务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所需材料及承诺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间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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