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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jtqr0003 |
| 事项名称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发布,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2.【部委文件】《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继续教育的确认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运输服务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办理完结,并给予批复;不符合补齐相关手续并口头告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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