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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站级核定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944R4000718005000 |
| 事项名称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 设定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部门行业标椎】《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 第八条 一级、二级车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与评定,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与评定。"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运输服务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办理完结,并给予批复;不符合补齐相关手续并口头告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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