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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确认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jtqr0005 |
| 事项名称 | 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确认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实施)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运输服务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到疏浚作业单位的申请,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办理完结,并给予批复;不符合补齐相关手续并口头告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实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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