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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944R4000918001000
事项名称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2020年7月2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运输服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事项所应当提供的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文书。

5.存档备查责任:将办理材料归入管理档案中。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2、【地方性法规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暂扣车辆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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