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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 33 |
|---|---|
| 事项编码 | jtcf0033 |
| 事项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4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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