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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 38 |
|---|---|
| 事项编码 | jtcf0038 |
| 事项名称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①在公路建设及市场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行政机关交办、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案件应予受理。②对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属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确定立案日期。③不予立案,说明理由。 2.调查责任:①承办人为两名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依法制作相关的调查、现场检查、询问笔录。④对先行登记保存,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⑤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填写采样记录,及时进行鉴定检验。⑥调查时出具调查报告。⑦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确有违法行为的,提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意见;②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意见;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意见;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⑤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①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③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④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⑤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不收取费用。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交通运输行政机关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批准。 7.送达责任:①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②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作出罚款决定执行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及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的,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证、吊销许可证、停产停业、罚款等处理事项。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七十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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