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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

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 46 |
|---|---|
| 事项编码 | jtcf0046 |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4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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