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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机动车停驶 "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jtqz0001 |
| 事项名称 |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机动车停驶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12月2日)第四十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公路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责任人将其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调查处理完毕后,方得驶离。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在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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