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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jtjc0002
事项名称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行为的案件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立案。

2.检查责任:①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②依法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③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勘验检查。

3.记录责任:检查过程中留存记录、保存证据,依法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及其他证据材料。

4.结果处理责任:依法对违反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及时进行纠正或处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留存,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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