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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监管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jtjc0003
事项名称 公路养护监管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 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 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 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 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准备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载明时间、方式和内容。

2.实施责任:按照监督检查工作的方案实施检查,全面收集证据并做好记录。

(1)检查内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2)检查方式:专项检查;综合检查;联合检查。

(3)检查方法:通知被检查部门做好接受检查准备;布置、督促被监察部门自检自查;采取现场查看、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等方法检查公路养护工作落实情况。

(4)检查记录:检查人员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员和受检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人员应做好检查日记。

3.结果处理责任: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2)对违法违规的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若应处罚的案件按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3)对处理后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4.存档备查责任: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机构的公路养护情况进行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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