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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jtjc0006
事项名称 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①监督检查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按照规定现场检查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检查、询问笔录。⑤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予以立案的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2. 处置责任:向被处罚人依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有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3.移送责任:①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移交有关机关处理;②构成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③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接受处理,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自行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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