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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9 |
|---|---|
| 事项编码 | jtjc0009 |
| 事项名称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①监督检查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按照规定现场检查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检查、询问笔录。⑤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予以立案的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2. 处置责任:向被处罚人依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有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3.移送责任:①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移交有关机关处理;②构成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③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接受处理,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自行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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