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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0
事项编码 jtjc0010
事项名称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①监督检查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按照规定现场检查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检查、询问笔录。⑤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予以立案的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2. 处置责任:向被处罚人依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有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3.移送责任:①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移交有关机关处理;②构成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③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接受处理,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自行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备案和黑名单制度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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