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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13 |
|---|---|
| 事项编码 | jtjc0013 |
| 事项名称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①监督检查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按照规定现场检查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检查、询问笔录。⑤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予以立案的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2. 处置责任:向被处罚人依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有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3.移送责任:①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移交有关机关处理;②构成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③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接受处理,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自行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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