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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建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14 |
|---|---|
| 事项编码 | jtjc0014 |
| 事项名称 | 对交通建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本)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交通建设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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