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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5
事项编码 jtjc0015
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本)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六条监督管理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管理权限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本) 第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 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 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 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 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 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 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 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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