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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6
事项编码 jtjc0016
事项名称 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本)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实施抽查、检查前告知抽查检查的内容、范围、性质,适用的规范或检查细则等信息。                                                
2.检查责任:① 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② 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⑤ 依据法定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⑥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物品,应出具书面的接收凭证。 
3.检查结果责任: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② 汇总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4.事后监管责任:①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则进行执法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2、【地方性法规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暂扣车辆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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